公司實施期權激勵計劃,分配期權,可以激勵士氣,但是,員工流動性對于公司是再正常不過的情況,針對員工離職后,已授予的期權能否行權這個問題,需要在簽訂期權授予協議及頒布期權激勵計劃時,就提前已經約定好。針對離職員工,已授予的期權能否行權,需要區分不同的情況進行處理。
員工離職后,已授予的期權能否行權?
一般,公司在發放期權時,在期權授予協議中會約定期權的成熟期以及成熟條件。只有當期權滿足成熟條件條件時,針對成熟的期權才可進行行權。因此,員工離職后,已授予的期權分以下兩種情形:
1、已授予但未成熟的期權,在員工離職后,不可進行行權,針對這部分期權,公司一般是無償回收,放回期權池;
2、已授予,且已經滿足行權條件的期權。在此,本文著重討論這種情形的期權。
情形一:若公司在授予協議中,沒有明確約定當期權成熟后在一定時間內員工不行權,期權自動失效,且也沒有約定,員工離職后,針對已授予或行權的期權的處理機制。這種情況,由于協議約定不明確,對于離職后這部分期權能否行權,需要雙方協商,但也是常常導致糾紛的原因。
情形二:如果在授予協議中明確約定,員工離職后,針對其已行權的期權強制回收,未行權的自動失效。則,員工在離職后,對于這部分期權不得行權。
情形三:如果在授予協議中明確約定了期權成熟后,在一定時間內不行權自動失效,則若員工離職時,若已成熟的這部分期權已經過了這個猶豫期,則員工不得行權。若員工離職時,已成熟這份期權尚未過猶豫期,且公司允許員工在離職后一段時間允許行權,則此種情形員工離職后針對此部分的期權可得行權。
員工離職后,期權可否行權,本質上是公司在發放期權時,有沒有明確約定期權授予退出機制的設計。由于公司的情況不同,所以在退出機制的設計上,沒有明確統一的標準,公司可根據自身企業的情況設計合適的退出機制,這樣有利于保證期權激勵的靈活性。也能夠好的促使期權發揮積極的促進作用。